山东省国动办系统权责清单(行政处罚)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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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处罚 | 3700000299012 | 行政处罚 | 【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省 |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2 | 对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3700000299013 | 行政处罚 | 【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省 |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3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3700000299014 | 行政处罚 | 【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省 |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4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3700000299015 | 行政处罚 | 【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省 |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5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3700000299016 | 行政处罚 |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省 |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6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3700000299017 | 行政处罚 |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省 |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7 | 对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 3700000299018 | 行政处罚 | 【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省 |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8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3700000299019 | 行政处罚 |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省 |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9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人防设施或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 3700000299020 | 行政处罚 |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六条第一款:“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省 |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0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3700000299021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省 |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1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3700000299022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省 |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2 | 对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的处罚 | 3700000299023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三)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省 |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3 | 对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的处罚 | 3700000299024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三)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省 |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4 | 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3700000299030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省 |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5 | 对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3700000299032 | 行政处罚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正)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22年3月省政府令第346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管理人防工程建设,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和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二)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负责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三)负责单建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 省 |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正)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6 |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3700000299036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省 |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7 | 对单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3700000299037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省 |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8 |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工程验收规定行为的处罚 | 3700000299038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2.【部委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7月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其工程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人防工程面积和规定标准易地建设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 省 |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9 |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向人防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3700000299039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省 |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20 | 有关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 3700000299043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省 |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21 | 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按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 3700000299044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省 |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22 | 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配件、设备等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3700000299045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省 |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23 | 对违反生产规定、销售未入目录产品、申请资质弄虚作假、未检验即销售、产品质量问题或未履行维修责任,以及不配合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 3700000204017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根据违法情形撤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生产条件从事生产活动的; (二)未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生产防护设备的; (三)生产、销售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 (四)在申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未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即出厂销售的; (六)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未履行产品维修责任的; (七)不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 省 |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认定资质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部门规章】《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第二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规办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的;(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24 | 对存在未按规定提交检测报告、产品标识不完整、管理制度未落实等行为的处罚 | 3700000204018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未能按要求将新生产地点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新生产地点试制防护设备产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提交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和新生产地点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 (二)出厂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附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铭牌或者铭牌内容不完整的; (三)未落实产品质量等管理制度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省 |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认定资质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部门规章】《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第二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规办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的;(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