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1700004480195W/2025-01535 分  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菏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 年 03 月 12 日
标  题: 山东省国动办系统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 2025 年 03 月 12 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山东省国动办系统权责清单
  • 索 引 号:11371700004480195W/2025-01535
  • 分  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菏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标  题:山东省国动办系统权责清单
  • 成文日期:2025 年 03 月 12 日
  • 发布日期:2025 年 03 月 12 日
  • 内容概述:山东省国动办系统权责清单

山东省国动办系统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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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动办系统权责清单(行政许可)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及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备注
1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3700000199019行政许可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4.【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保留项目第34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5.【部委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2月〔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指导监督责任:1.指导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2.对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3.指导、监督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有关决定行使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指导监督责任:4.指导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5.对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6.指导、监督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按照省、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有关决定行使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3700000199025行政许可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补偿。”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的通知》(2016年5月鲁政字〔2016〕108号)附件下放事项第65项下放至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和山东省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指导监督责任:1.指导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2.对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3.指导、监督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有关决定行使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指导监督责任:4.指导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5.对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6.指导、监督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按照省、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有关决定行使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山东省国动办系统权责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及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备注
1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处罚3700000299012行政处罚【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对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3700000299013行政处罚【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3700000299014行政处罚【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3700000299015行政处罚【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5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3700000299016行政处罚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6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3700000299017行政处罚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7对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3700000299018行政处罚【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8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3700000299019行政处罚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9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人防设施或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3700000299020行政处罚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六条第一款:“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0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3700000299021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1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3700000299022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2对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的处罚3700000299023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三)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3对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的处罚3700000299024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三)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4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3700000299030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5对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3700000299032行政处罚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正)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22年3月省政府令第346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管理人防工程建设,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和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二)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负责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三)负责单建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正)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6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3700000299036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7对单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3700000299037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8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工程验收规定行为的处罚3700000299038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2.【部委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7月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其工程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人防工程面积和规定标准易地建设或缴纳易地建设费。”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9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向人防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3700000299039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0有关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3700000299043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1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按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3700000299044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2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配件、设备等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3700000299045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3对违反生产规定、销售未入目录产品、申请资质弄虚作假、未检验即销售、产品质量问题或未履行维修责任,以及不配合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3700000204017行政处罚【部门规章】《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根据违法情形撤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生产条件从事生产活动的;  (二)未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生产防护设备的;  (三)生产、销售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  (四)在申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未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即出厂销售的;  (六)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未履行产品维修责任的;  (七)不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认定资质的相关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部门规章】《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第二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规办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的;(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4对存在未按规定提交检测报告、产品标识不完整、管理制度未落实等行为的处罚3700000204018行政处罚【部门规章】《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未能按要求将新生产地点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新生产地点试制防护设备产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提交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和新生产地点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  (二)出厂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附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铭牌或者铭牌内容不完整的;  (三)未落实产品质量等管理制度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认定资质的相关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部门规章】《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第二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规办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的;(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山东省国动办系统权责清单(行政强制)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及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备注
1加处罚款3700000399005行政强制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1年6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2.【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1.负责省级人防执法中处以罚金且处罚对象拒不缴纳罚金行为的行政强制2.负责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指导监督责任:2.对本系统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负责市级人防执法中处以罚金且处罚对象拒不缴纳罚金行为的行政强制2.负责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指导监督责任:2.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负责县级人防执法中处以罚金且处罚对象拒不缴纳罚金行为的行政强制直接实施责任: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山东省国动办系统权责清单(行政征收)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及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备注
1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3700000499003行政征收【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六条第一款:“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直接实施责任:1.及时制定、公布征收标准。2.监督责任。对与易地建设费征收相关的易地建设许可等活动进行监督,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责任: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有关征收工作。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本市行政区内的易地建设费征收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征收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国库,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2.监督责任。对与易地建设费征收相关的易地建设许可等活动进行监督,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责任: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有关征收工作。
本县行政区内的易地建设费征收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征收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国库,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2.监督责任。对与易地建设费征收相关的易地建设许可等活动进行监督,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2对确需拆除的人防工程的补偿费征收3700000499004行政征收【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补偿。”按照权属管理原则,对确需拆除的人防工程的补偿费征收直接实施责任:1.及时制定、公布征收标准。2.依法依规实施征收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国库,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3.监督责任。对与补偿费征收相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补偿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责任: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有关征收工作。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权属管理原则,对确需拆除的人防工程的补偿费征收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征收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国库,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3.监督责任。对与补偿费征收相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补偿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责任: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有关征收工作。
按照权属管理原则,对确需拆除的人防工程的补偿费征收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征收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国库,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2.监督责任。对与补偿费征收相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补偿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国动办系统权责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及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备注
1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等的监督检查3700000699005行政检查【部门规章】《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等开展检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监督检查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负责对全省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省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市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3700000699006行政检查【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指导监督责任:1.加强对市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3对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3700000699007行政检查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2.【党中央文件】《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2001年5月中发〔2001〕9号)第十三条:“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要制定防护方案和应急抢修方案,进行必要的训练和演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3.【国务院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1月国发〔2008〕4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要研究确定本区域的重要目标。对重要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制订应急抢险抢修方案,人民防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责任:1.加强对市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4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3700000699008行政检查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本单位负责,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监督责任:1.加强对市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5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3700000699010行政检查1.【部委规章】《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7月国人防〔2010〕288号)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2.【部委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2月〔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上以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三十一条:“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指导监督责任:1.加强对市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山东省国动办系统权责清单(行政奖励)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及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备注
1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3700000899003行政奖励1.【法律】《国防动员法》(2010年2月通过) 第七条:“国家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2.【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保护人民防空设备、设施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4.【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5.【部委文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依据本规定给予奖励。组织开展全省评选工作,制定评选表彰方案,审核下级推荐人选情况,选拔推荐本级拟表彰对象直接实施责任:1、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奖励主管部门及时制定评选表彰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2、依法依规开展评选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指导监督责任:4、加强对市、县国动主管部门表彰推荐工作的监督指导。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第十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部委文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第二十二条:“奖励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旗)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一)不按照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因奖励工作失误导致奖励结果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组织本级及下级单位开展选拔推荐工作,审核下级推荐人选情况,选拔推荐本级拟表彰对象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推荐拟表彰对象。2、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指导监督责任:3、加强对县(市、区)国动主管部门表彰推荐工作的监督指导。
组织本级单位开展选拔推荐工作,选拔推荐本级拟表彰对象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推荐拟表彰对象。2、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指导监督责任:
山东省国动办系统权责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及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备注
1省外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进鲁销售安装备案3700001099008其他权力1.【部委文件】《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安装管理的通知》(国人防〔2016〕71号)第四条“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跨省承接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前,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对省外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进鲁销售安装进行备案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权力,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查3700001099010其他权力1.【部委文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5月,鲁政字〔2014〕100号)附件2《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8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实施机关由省人防办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责任:1.指导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2.对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实施审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省、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有关决定行使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查,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指导监督责任:4.指导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5.对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实施审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按照省、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有关决定行使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查,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700001099011其他权力1.【部委文件】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2月〔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2.【部委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7月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指导监督责任:1.指导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2.对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实施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指导监督责任:4.指导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完善备案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5.对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实施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4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3700001099013其他权力1.【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鲁防发〔2018〕9号)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下列资料:(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及相关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二)监理、施工合同,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发包项目的中标通知书;(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五)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指导监督责任:1.指导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完善登记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2.对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实施登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登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登记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登记程序。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监督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监督,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指导监督责任:4.指导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完善监督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5.对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监督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登记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登记程序。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5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3700001099015其他权力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平时按城镇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组建,战时根据需要扩编。”指导监督责任:1.指导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完善组建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2.对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实施组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组建过程中的违法行为。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组建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行政相对人申请公开的,按照信息公开规定办理。2.依法依规实施组建。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组建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不服从组建安排的,依法采取措施。指导监督责任:4.指导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完善组建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5.对下级人防主管部门组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组建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组建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行政相对人申请公开的,按照信息公开规定办理。2.依法依规实施组建。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组建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不服从组建安排的,依法采取措施。
山东省国动办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及服务内容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备注
1信息公开3700002099003公共服务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2.【省委文件】《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负责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指导监督责任:4.指导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市级人防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指导监督责任:4.指导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负责县级人防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2青少年防空防灾技能实践训练3700002099005公共服务1.【【部门文件】《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防空防灾知识教育工作的意见》(鲁国动办发〔2023〕3号)“三、学校防空防灾教育实践活动。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防空防灾知识教育实践活动,通常与国防教育日、防灾减灾日、防空警报试鸣日、体育节、运动会、夏令营等活动相结合,由各学校组织实施。主要开展室内防空防灾训练,应急疏散演练,核武器袭击时个人防护动作,简易防护、救护器材制作,战伤救护等实践活动。通过实践,使各学段的学生基本掌握遇到空袭、突发灾害事故时个人防护、自救、互救的实际能力。”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范围内的青少年开展防空防灾技能实践训练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指导监督责任:4.指导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青少年开展防空防灾技能实践训练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指导监督责任:4.指导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组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青少年开展防空防灾技能实践训练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3国防动员宣传教育3700002099006公共服务1.【法律】《国防动员法》(2010年2月通过)第六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意识。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做好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工作。”2.【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范围内的国防动员宣传教育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指导监督责任:4.指导下级国动主管部门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防动员宣传教育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指导监督责任:4.指导下级国动主管部门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负责组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防动员宣传教育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4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为抢险救灾服务3700002099007公共服务【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范围内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为抢险救灾服务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指导监督责任:4.指导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为抢险救灾服务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指导监督责任:4.指导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负责组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为抢险救灾服务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5群众防空防灾救援及演练3700002099008公共服务【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军区关于贯彻国发〔2008〕4号文件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103号)“四、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三)开展城市防空防灾演练。各级政府要结合应急管理及抢险救灾,适时组织城市防空防灾演练,切实增强城市综合防护和应急能力。综合性演练每3至5年组织一次,指挥、疏散及专项演练可结合警报试鸣适时安排。开展群众防空防灾救援及演练活动。” ”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范围内的群众防空防灾救援及演练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指导监督责任:4.指导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的群众防空防灾救援及演练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指导监督责任:4.指导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负责组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的群众防空防灾救援及演练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6人防工程服务群众生产生活3700002099009公共服务【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范围内的人防工程服务群众生产生活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指导监督责任:4.指导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的人防工程服务群众生产生活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指导监督责任:4.指导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负责组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的人防工程服务群众生产生活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7防空防灾警报试鸣3700002099010公共服务【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范围内的防空防灾警报试鸣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指导监督责任:4.指导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的防空防灾警报试鸣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指导监督责任:4.指导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负责组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的防空防灾警报试鸣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8人防警报器安装3700002099012公共服务【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三十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人防警报器安装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指导监督责任:4.指导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的人防警报器安装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指导监督责任:4.指导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负责组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的人防警报器安装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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