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1700004480195W/2024-01344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菏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 年 04 月 01 日 |
标 题: | 菏泽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人防工程建设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4 年 04 月 01 日 |
文 号: | 菏国动办发〔2024〕4号 | ||
内容概述: | 菏泽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人防工程建设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 |
- 索 引 号:11371700004480195W/2024-01344
- 分 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菏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标 题:菏泽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人防工程建设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4 年 04 月 01 日
- 发布日期:2024 年 04 月 01 日
- 文 号:菏国动办发〔2024〕4号
- 内容概述:菏泽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人防工程建设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
菏泽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人防工程建设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菏国动办发〔2024〕4号
菏泽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人防工程建设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
菏国动办发〔2024〕4号
各县(区)国防动员办公室,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人防工程建设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落实。
本意见自2024年5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此件主动公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中共菏泽市委关于提升干部队伍能力作风的20条意见》和“三亮”专题行动要求,优化人防工程建设良好营商环境,进一步创新包容审慎新型监管方式,充分发挥“服务+监管”对优化营商环境和助力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推动菏泽人防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菏泽重要讲话精神,以政策法规为抓手,进一步改进执法理念,着力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规范涉企行政行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可预期、稳定公平透明的人防工程建设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执法为民、依法行政、教管结合、严控风险原则。在坚持人防工程建设刚性约束的前提下,包容审慎监管,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努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对于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指导等柔性措施;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实施违则必罚等刚性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一)人防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1.实施并联审查。落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合并办理的通知》(菏行审发〔2021〕19号)要求,实行人防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与项目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并联审查。
2.规范方案内容。确保地上地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人防工程建设布局合理,功能配套,体系完整。
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文本中含有人防规划布局专篇,包括周边环境、周边人防工程现状、地下空间利用条件、战术技术论证、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图纸含有人防工程规划图、人防工程开发时序图,标明人防布局范围及面积;人防工程规划图:标明人防建设面积、抗力等级、防化等级等建设指标;人防工程开发时序图:标明人防工程建设的顺序及面积。建筑一览表含有人防规划工程详细指标。
3.压缩审查时限。为进一步提高审查效率,人防主管部门成立业务审查小组,制定《人防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办法》,审查时限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1.合并办理质监手续。落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分段办理施工许可、合并关联手续的通知》(菏行审发〔2021〕20号)要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2.容缺受理报监申请。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人防主管部门可“容缺受理”报监申请,提前介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1)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公会、专家会批准,已确定建设方案。(2)经行政审批部门和人防主管部门同意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或通过技术审查。(4)监理单位已确定。
3.实行一贯制交底。为进一步提升人防工程监督服务水平,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内容进行优化、细化、深化,分七个步骤贯穿项目始终,即:第一次进场交底、底板隐蔽前交底、墙柱钢筋及人防门框安装交底、顶板钢筋及支撑体系安装交底、防护结构验收交底、风水电设备设施安装交底、竣工验收交底。实行一贯制交底,把事前监督、靠前服务一贯到底。
4.推进动态差异化监管。将监管力量更加精准地进行分配,对风险较高或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自控能力较差(人防工程建设经验少、业务能力不足、责任心不强)的项目,实行重点监管,具体措施为:细化交底内容,提升交底深度,增加抽查频次,加强监督检查;对于风险较低或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自控能力较好(人防工程建设经验丰富、业务能力突出、责任心强)的项目,采取灵活监管的方式,实行动态化调整。
5.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管。严格按照人防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开展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6.加强对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管。(1)依法确定质量不良行为。依据国家人防办《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确定人民防空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2)建立质量不良行为通报机制。一是查证。人防主管部门通过执法检查和社会群体反映等途径,采集和查证有疑似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案由、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等信息。二是认定。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查证的疑似不良行为作出认定。三是告知。书面告知责任主体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四是公布。不良行为记录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在人防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公布期限为3至6个月。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布期限不得少于行政处罚期限,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五是移出。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到期后移出人防工程不良质量行为记录。
(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1.依法监管。严格依据《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2.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可向住建部门申请联合竣工验收,联合竣工验收结果即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结果。建设单位也可直接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四)人防工程备案
1.验收即备案。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备案资料一次性提供合并办理,减少企业跑腿次数,实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即备案。
2.减少提交材料。申报材料由6项减为4项,即:
(1)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联合验收事项按联合验收申请表提报)。(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3)联合测绘“多测合一”测量成果(含规划竣工测量成果、人防竣工测量成果纸质版及电子版)。(4)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
3.容缺办理。因特殊原因,部分文件不能一次性提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容缺办理:
(1)缺少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2)人防工程主体建设完成和设备设施安装到位,并通过竣工验收,缺少部分文件,但不影响人防工程质量评定和使用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检查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四不两直”方式以日常检查为常态,对承担人防相关职能的责任主体每年抽查一次,抽取比例为20%。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移动监管系统开展专项检查,抽取比例为3%。
(二)强化法治保障
1.压实责任、强化队伍。把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执法人员政治意识、法治素养、服务观念和工作能力。
2.编制公布“三张清单”。以《山东省国防动员行政裁量权基准》为依据和基础,结合菏泽实际,编制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事项“三张清单”,对影响和扰乱菏泽人防工程建设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1.人防工程建设申报材料简化清单对比一览表
2.菏泽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3.菏泽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4.菏泽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1
质量监督报监资料前后对照表 | ||
序号 | 原报监项目审查资料 | 现报监项目审查资料 |
1 | 防空地下室建设设计通知书(结建工程) | 施工许可证 |
2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
3 | 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 |
4 | 监理合同(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项目提供中标通知书) | |
5 |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
6 | 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 | |
7 | 施工合同(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项目提供中标通知书) | |
8 | 防护设备产品买卖合同(包含购物清单) | |
9 | 平战转换预案 | |
10 | 建设、勘察(单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质量责任制度或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 | |
11 | 建设、勘察(单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 |
12 | 工程见证和送检人员情况一览表 | |
13 |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资料前后对照表 | |||
原竣工验收申报资料 | 现竣工验收申报资料 | ||
序号 | 资料类别 | 目 录 | 实行联合竣工验收的项目无需向人防主管部门重复申报资料 |
1 | 防护结构验收监督资料 | 人防工程防护结构验收人员名单 | |
2 | 人防工程防护结构质量监督抽查记录表 | ||
3 | 防护结构检验方案 | ||
4 | 防护结构检验报告 | ||
5 | 竣工验收监督资料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申报书 | |
6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人员组成名单 | ||
7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 ||
8 | 施工单位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 | ||
9 | 勘察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单建工程) | ||
10 | 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 ||
11 | 监理单位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
12 | 防护(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查报告 | ||
13 | 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竣工验收一览表 | ||
14 |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记录表(一) | ||
15 |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记录表(二) | ||
16 |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记录表(三) | ||
17 | 人防工程竣前检查人员名单 | ||
18 | 人防工程竣前检查监督记录表 | ||
19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人员名单 | ||
20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 | ||
21 | 过滤吸收器合格证原件(查证系统验收) | ||
22 | 人防门第三方检测报告(对于门框垂直度超出规定的最大偏差值的,在门扇安装完毕后,防护设备厂家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垂直度不符合要求的门逐樘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应包括:战时防护密闭性能(如:密闭性、门扇与门框贴合面间隙等)和使用性能(如:门扇启闭力、关锁操纵力、运动平稳性等),检测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直到合格为止。) | ||
23 | 分部、单位及其他资料 |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 | |
24 | 结构工程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 | ||
25 | 结构工程分部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 | ||
26 | 结构工程功能检测记录表 | ||
27 | 结构工程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 | ||
28 | 孔口防护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 ||
29 | 孔口防护工程分部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 | ||
30 | 孔口防护工程功能检测记录表 | ||
31 | 孔口防护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 | ||
32 | 防水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 ||
33 | 防水工程分部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 | ||
34 | 防水工程功能检测记录表 | ||
35 | 防水工程分部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 | ||
36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 ||
37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部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 | ||
38 | 装饰装修工程功能检测记录表 | ||
39 | 装饰装修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 | ||
40 | 给排水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 ||
41 | 给排水工程分部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 | ||
42 | 给水排水工程功能检测记录表 | ||
43 | 给水排水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 | ||
44 | 通风与空调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 ||
45 | 通风与空调工程分部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 | ||
46 | 通风与空调工程功能检测记录表 | ||
47 | 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 | ||
48 |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 ||
49 |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分部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 | ||
50 |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功能检测记录表 | ||
51 | 建筑电气安装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 | ||
52 |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 ||
53 |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 | ||
54 | 单位工程功能检测记录表 | ||
55 |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 | ||
56 | 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单建工程)(留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57 |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单建工程)(留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58 | 其他与监督工作相关的图片、影音、文字资料 | ||
59 | 面积测绘报告 | ||
60 | 人防设备自行检验报告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前后对照表 | ||
序号 | 原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 现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
1 |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联合验收事项按联合验收申请表提报) |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联合验收事项按联合验收申请表提报) |
2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3 | 联合测绘“多测合一”测量成果(含规划竣工测量成果、人防竣工测量成果纸质版及电子版) | 联合测绘“多测合一”测量成果(含规划竣工测量成果、人防竣工测量成果纸质版及电子版) |
4 |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 |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 |
5 | 单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还应增加以下资料: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2.法律规定应当由住建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 / |
6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和罚则规定 | 适用条件 | 豁免类别 |
1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犯,工程未开工建设,主动依法补办人防报建手续的。 | 免予罚款 |
未按规定结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5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经责令限期修建后,及时改正的。 | ||||
2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初犯,擅自侵占人防工程面积在50平方米(含)以内,时间不超过5天(含),经责令改正后能按期完成整改,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 | 免予罚款 |
3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初犯,工程次要构件或局部不合格,经限期整修后能达到合格标准的。 | 免予罚款 |
4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初犯,擅自对人防工程进行了局部改造,但未对工程使用造成损害,经限期改正后,未影响人防工程正常使用的。 | 免予罚款 |
5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初犯,未对人防工程造成实质损害,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罚款 |
6 | 建设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初犯,未对人防工程造成实质损害,情节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 | 免予罚款 |
7 | 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初犯,人防工程没有受损,经限期整改后能恢复原状的。 | 免予罚款 |
8 | 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初犯,未影响工程使用,经限期整改后能恢复原状的。 | 免予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和罚则规定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1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规定结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50平方米(含)至1000平方米(不含),经查实后能配合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对建设单位并处12500元罚款。 |
2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擅自侵占人防工程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内,时间超过5天(不含)但不超过30天(含),未造成人防工程结构、设施损害,经查实后主动改正并退还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擅自侵占人防工程面积大于50平方米(不含)但不超过100平方米(含)以内,时间超过30天(不含)但不超过60天(含)或侵占面积大于100平方米(不含)而小于300平方米(含),时间不超过30天(含),未造成人防工程结构、设施损害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5000元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3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工程施工中没有做好预留预埋,经重新施工后基本符合要求或工程局部质量不合格,经二次设计、施工后能够满足防护要求,但改变了工程内部结构、尺寸、面积等指标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625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4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擅自改变人防工程局部结构,未影响工程防护使用功能,经查实后配合恢复工程原状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625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5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工程处于初始阶段,未对人防工程造成实质损害,情节一般,查实后能够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并处5000元罚款。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工程处于开工阶段,查实后及时改正,工程建设未受到影响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并处17500元罚款。 | |||
6 | 建设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的,工程处于初始阶段,情节一般,查实后及时改正未对人防工程造成实质损害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5000元罚款。 |
7 | 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人防工程使用功能受到一定程度影响,未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危害程度较小,经查实后能及时修复消除影响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625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8 | 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未影响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情节一般,经查实后及时改正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625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菏泽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和罚则规定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1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规定结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至3000平方米(不含),影响人防工程合理布局的。 | 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50000元罚款。 |
未按规定结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至5000平方米(不含),影响人防工程使用功能和合理布局的。 | 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75000元罚款。 | |||
未按规定结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严重影响小区人员掩蔽和人防工程合理布局,查实后拒绝改正的。 | 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100000元罚款。 | |||
2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大于100平方米(不含)但不超过300平方米(含),时间超过30天(不含)但不超过60天(含)或侵占人防工程面积大于300平方米(不含)但不超过500平方米(含),时间不超过30天(含),未对人防工程造成结构、设施损害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在300平方米(不含)以上500平方米(含)以下,时间超过30天(不含)但不超过60天(含)或侵占人防工程面积在500平方米(不含)以上,时间不超过30天(含),对人防工程结构、设施造成损害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0元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在500平方米(不含)以上,侵占人防工程口部或风孔、竖井等关键部位,影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或者侵占人防指挥工程、疏散干道等重要场所,造成不良后果,经查实后拒不改正造成损失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0元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3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个别分项或分部工程质量不合格,经重新施工后,致使人防工程达不到设计防护面积,但不影响平战转换和使用功能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5000元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个别分项或分部工程质量不合格,经重新施工后,致使人防工程防护等级降低一个级别或达不到设计防护面积,工程竣工后难以平战转换或虽具有防护功能,但内部通风、给排水、强弱电等配套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影响其使用功能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75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5000元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经验收评定为不合格人防工程,不具备防护功能;口部、风井等部位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改造价值或经改造后仍不能满足防护要求,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或报废;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人防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难以评估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0元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4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擅自拆除防护设备,或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部分功能损坏,除险加固可以恢复其防护使用功能,经查实后拒不改正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5000元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擅自拆除或损坏防护设备,造成人防工程防护功能非永久性损害或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一定损失,经查实后拒不配合除险加固、恢复其防护使用功能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75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5000元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结构或拆除、损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造成人防工程严重损害,影响其防护功能或擅自拆除、损毁孔(口)部工程,经查实后拒不修复造成损失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0元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5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工程处于施工或竣工阶段,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功能和防护功能,情节严重,查实后拒绝改正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5000元罚款。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工程处于施工阶段或已经竣工,情节特别严重,影响人防工程的正常建设和使用,查实后拒绝改正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补建相同面积的人防工程),对单位并处50000元罚款。 | |||
6 | 建设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的,工程处于开工阶段,工程建设受到影响,情节较重,查实后拒绝改正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0000元罚款。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的,工程处于施工或竣工阶段,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功能和防护功能,情节严重,查实后拒绝改正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0000罚款。 |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的,工程处于施工阶段或已经竣工,情节特别严重,影响了人防工程的正常建设和使用,查实后拒绝改正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补建相同面积的人防工程),对单位并处50000元罚款。 | |||
7 | 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人防工程局部受到一定程度损坏,局部防护功能和使用效能受到部分影响,危害程度一般,经查实后拒不改正修复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5000元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人防工程受到一定程度损坏,防护功能和使用效能受到一定影响,造成国家财产一定损失,危害程度较严重,经查实后拒不改正修复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75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5000元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人防工程受到较大损失,防护功能和使用效能受到较大影响,造成国家财产一定损失,危害程度严重,经查实后拒不改正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0元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8 | 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对人防工程使用造成一定影响,情节较重,经查实后拒不改正造成损失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5000元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对人防工程使用管理造成影响,情节严重,经查实后拒不改正造成损失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75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5000元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对人防工程使用造成恶劣影响,情节特别严重,经查实后拒不改正造成损失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0元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